泰人社发〔2017〕279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技能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技能鉴定中的主体作用,着力构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新机制,形成“职工得技能、企业得效益、社会得人才”的生动局面,特制定《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8日
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技能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技能鉴定中的主体作用,着力构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新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以下简称自主评价)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自身生产、工作岗位、职工素质的需要,以职业能力建设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对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实际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业技能评价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宗旨,坚持“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生产岗位实际相结合、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企业自主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集中指导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企业有开展自主评价的愿望,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开展自主评价。
(一)依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的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三)企业领导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有意愿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工资制度和奖惩措施;
(四)设立相应的评价工作组织和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具备符合评价职业(工种)考评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等;
(五)能够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企业有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规划,适当控制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人员的结构比例,建立合理的技能人才梯队。
第三章 对象、职业、等级
第六条 自主评价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障保险的职工,以及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劳务代理人员;
(二)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所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工作岗位一致;
(四)须通过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在我市行业中具有领军地位的大型企业可将本行业同类企业在职职工纳入本企业自主评价范围。
第七条自主评价职业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72号)执行,如遇政策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办法范围。
第八条自主评价的职业资格等级包括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分等级。
第四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自主评价要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理论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需要、贴近职工素质需要,对职工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价。
(一)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核职工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实际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考核方式可采取:
1.技能水平考核
(1)考评专家组负责考核。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工作现场、生产过程中采取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试题可采取从题库抽取、自主命题等多种形式;
(2)技能大师负责考核。企业设有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由技能大师牵头,负责本职业技能水平考核。
2.直接认定
(1)对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绝技绝活、发明创造,参与重大技术改造以及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职工,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由考评专家组直接认定;
(2)企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等竞赛活动,其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结果。
(二)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由工作业绩评价、职业道德评价、理论水平考核三个部分构成,权重分别为40%、20%、40%。
1.工作业绩评价。重点评价职工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包括工作效率、产品质量、产品合格率、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和技术革新等方面,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2.职业道德评价。重点评价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敬业精神、团队精神等方面的表现,可采用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理论水平考核。重点考核与本职业、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考核试题可采取从题库抽取、自主命题等多种形式。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不进行理论水平考核。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自主评价企业资质认定。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提交《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1)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相关材料初审后,报市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市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自主评价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四)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认定其具有开展自主评价资质。
第十一条企业实施自主评价申报。
(一)制订技能人才评价总体方案,成立自主评价考核委员会,下设考评专家组,考评专家组承担自主评价的具体工作。考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考评专家可从自主评价企业和泰州市企业评价专家团中选拔;
(二)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订符合本企业岗位实际的评价标准,确定考评内容、方式等。设立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申报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特别优秀的参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自主评价实施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保障承诺书》(附件2)、《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申报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
(四)所在地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相关材料初审后,报市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审通过后,企业开展自主评价;
(五)市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要求,报省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报名。企业组织职工逐级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并报所在地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十三条组织考核。在企业自主评价考核委员会领导下,考评专家组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职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四条成绩评定。职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均实行百分制,职业能力考核计入技能操作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计入理论知识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未能全部合格的人员,其考核合格的成绩两年内有效。成绩评定结果应在企业内公示7天。
第十五条证书办理。企业将评价结果报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十六条材料归档。企业实施自主评价的过程材料和参评个人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编制案卷类目,确保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章保障和激励
第十七条自主评价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结合生产、岗位、职工素质需要,自主确定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方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工,可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以职工、企业满意为服务宗旨,注重培训指导,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确保自主评价顺畅、高效、有序实施。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对自主评价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自主评价进行质量督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对评价工作不规范或评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其评价结果不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市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年对全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取消其自主评价资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技师、高级技师企业内评价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操作手册》等配套操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
2.《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质量保障承诺书》
3.《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申报表》
附件1
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
|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
单位性质 |
国有□外资□民营□其他□ |
单位类型 |
大型□中型□小型□ |
||||||
|
联 系 人 |
电话 |
电子信箱 |
|||||||
|
注册资金(万元) |
上年度销售收入 (万元/年) |
||||||||
|
在职职工总数(人) |
技术工人总数(人) |
||||||||
|
持证职工人数(人) |
初级工 |
中级工 |
高级工 |
技师 |
高级技师 |
||||
|
主要产品、技术 及生产规模 |
(可另附页) |
||||||||
|
拟开展自主评价 职业(工种) |
|||||||||
|
申报单位 意见 |
(印 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
|
市(区)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审核意见 |
(印 章) 年月日 |
||||||||
|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审核意见 |
(印 章) 年月日 |
||||||||
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别留存。
2.另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政策以及组织实施机构等材料。
附件2
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质量保障承诺书
本企业根据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要求,申报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质,经考察、审核,被确定为自主评价单位。为确保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质量,特做如下承诺:
一、积极向本企业职工宣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及相关政策,充分利用本企业的相关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制订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提供培训和评价必需的场地和设施,配备理论和操作指导教师,切实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
二、严格按照经审核确定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开展评价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主动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联系,经同意后,对工作方案或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本企业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科学、公平、公正。
三、切实建立内部责任机制,按照《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制订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职责,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并做好汇总、整理、存档工作。
四、主动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质量督导,并及时根据督导意见、建议采取改进措施。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企业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泰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申报表
|
申报单位 |
联系人 |
|||||||
|
评价时间 |
联系电话 |
|||||||
|
评价职业(工种) |
等级及人数 |
|||||||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技师 |
高级技师 |
小计 |
|||
|
合计 |
||||||||
|
申报企业 意见 |
经审核后,共有人参加评价。 (印 章) 年月日 |
|||||||
|
市(区)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 初审意见 |
(印 章) 年月日 |
|||||||
|
市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 复审意见 |
(印 章) 年月日 |
|||||||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