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医药高新区住建局,各园林绿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我局对《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日
附件:
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2013〕662号)及《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等文件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要求,结合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是对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企业获得的信用分。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施工设备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含养护管理)等市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各类公园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绿化建设(含养护)工程。主要包括整地、栽植、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州市行政区域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社会监督、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的运行方式。
第五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本级项目的信用考核,并指导全市的信用考核工作。各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所属园林绿化企业和进入辖区范围内承接项目的市外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使用泰州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各地住建局要督促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及时更新维护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
第二章 信用分类
第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综合实力和从业行为量化计分,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基本信用、日常考核、综合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基本信用是指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的量化考核得分,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技术与管理人员、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满分为50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日常考核是指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封底。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见附件2。日常信用考核实施单位包括业主(建设单位)、住建局工程、安监、质监、招投标、城建监察、造价和园林绿化等单位(处室)。
第九条 综合考核是指在园林绿化市场综合检查中,对园林绿化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综合考核得分,满分为50分。综合考核分为集中抽查考核和代表工程业绩考核两部分。集中抽查考核是指建设管理部门定期抽查辖区内一定量的在建工程项目,代表工程业绩重点考核是指园林绿化企业自行选择辖区内一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在建工程,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对该工程重点考核打分。详见附件3。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公布,每年公布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日常信用信息、综合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按照“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在信息系统中公布。
第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完善监管制度,优化抽查方式,强化联合检查,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信用运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政府采购或是PPP及EPC模式的,招标评标时应将企业信用分(2-6分)列入评分项中。
泰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连续两年在泰州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企业、首次进入泰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外省或本省)企业信用分取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外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平均信用分。
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招标、采购时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建立完善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黑名单”企业在日常监管、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规费收缴、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惩戒到期后撤销公示。
第十七条 企业录入填报信息时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造假本企业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中。
第十八条 市(区)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强化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做到信息采集全面、行为定性准确、监督检查有效,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九条 企业对系统录入的失信行为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核查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2.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3.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