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与监督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6日
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与监督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泰州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1)绿化工程:绿化栽植基础工程(种植土及其处理、微地形整理)、绿化栽植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等;
(2)园林附属工程:园路及广场铺装工程;假山、叠石、置石工程;喷泉工程、园林驳岸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园林景观桥工程、配电房等配套建筑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 受市住建局委托,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经市住建局审查的各区(除姜堰区外)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市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管。
各区(除姜堰区外)住建局具体负责各区政府部门及区级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质监站监督指导,其竣工登记意见以市质监站出具的质监报告作为最终依据。
第四条 在工程开工建设之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参建五方主体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4)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5)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另外工程中含勘探、设计得也需提供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市质监站收到经市住建局开工登记的园林绿化工程后,应确定质量监督人员,并组织监督人员及时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明确质量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市质监站对工程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每次监督抽查应形成书面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第七条 市质监站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市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建局进行竣工登记。
第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住建局对于不符合质量监督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应办理交付接收手续;并定期将质监不合格情况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并在市住建局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