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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的通知

2019/08/12 1.9w 阅读 168 点赞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我局拟建立泰州市区中介机构备案与信用管理平台,实现网上备案及信用管理,为更好地适应平台运行,决定对《关于印发<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的通知》(泰建发〔2019〕2号)中的附件部分条款做出调整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2、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2日

附件1:

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经纪机构的基本信息是根据经纪机构的基本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经纪机构存续年限、注册资本额度、分支机构数量、备案情况、固定经营场所、法人资格、业绩信息、信用承诺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根据人员身份、从业情况的基本要素构成。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受教育情况、从业年限、经纪证书及继续教育学习等信息。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经纪机构获得的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金融系统相关信用等级认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职务担任等信息;从业人员获得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机构职务担任情况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表彰奖励、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和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执业行为规范,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违规行为经市住建局查实无异议。

第十条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经纪机构自行申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获取。

经纪机构应及时录入机构动态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住建局可对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市住建局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发改、金融等相关单位提供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及时录入到泰州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及信用信息系统。

社会公众可通过举报电话、网上信箱或其他投诉方式,将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向市住建局反映,经核查属实后录用。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和发布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根据信用分值对经纪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级制度。取得《泰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可获得相应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经纪机构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加分或减分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载保存并公示。其信用记录内容供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参考。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分按照《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进行。经纪机构信用评级周期为1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时间为每年一季度)。等级评定分值根据基本分和上个周期累计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总和计算(其终止日为年末),上个周期信用记录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备案经纪机构自取得《泰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起,对其信用情况开始记分管理,信用等级于下一评级周期根据基本分和累计信用分数得出。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级(信用优秀)、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合格)、失信四个等级。

AA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00分,A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85分,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70分,低于70分,不予评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信用等级1年有效,但在评级周期内当动态分值低于70分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即行取消其信用等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市区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的条款和分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及经核定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良好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泰州市区经纪机构备案及信用信息平台、泰州市房地产信息网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系统滚动公示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上年度及当年度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六条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本机构信用等级或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后30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异议,市住建局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30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经纪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一)列入重点扶持的优秀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二)通过媒体、网站、刊物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

(三)申请存量房交易网签及资金监管便民服务点;

(四)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 经评定为A级的经纪机构,应予以警示,列入重点监管机构。

经评定为失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列入失信机构名单的经纪机构,由市住建局约谈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视情确定冻结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的期限;同时取消次年信用等级评定资格,恢复评级后2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A级。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进行行业通报,并向市发改委、市场监管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

第十九条 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取消持证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通报各经纪机构不得聘用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限制从业2年,其期限从公示日起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一、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取得《泰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初始分为85分

序号

基本信用信息指标

加分值

信息记录

1

年度检查时,根据机构存续年限,每年加0.5分,年限加分最高封顶加分为6分;

0.5-6


2

注册资本: 10万元(含)以下的无加分; 10万元<注册资本≤50万元,可加0.5分; 50万元<注册资本≤100万元,可加1分; 100万元<注册资本≤300万元,可加1.5分; 300万元<注册资本,可加2分;

0.5-2


3

开设分支机构(含加盟店)并备案的,每个分支机构加1分,上限10分

1-10


4

机构法人(负责人)具备全国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加1分;具备全国经纪人资格证加2分。

1-2


5

年完税情况(提供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完税证明):完税≥3万,可加1分;完税≥5万,可加2分;完税≥8万,可加3分;完税≥10万,可加4分;完税≥20万,可加5分;

1-5


6

上个评选周期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构可加1分,根据连续评为AAA级的年限每年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1-5


序号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加分值

信息记录

1

获得市、省、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协会、行业商会、权威机构的表彰及品牌认定,分别加1分、3分、5分,以最高级别奖项计算且不累加;

1-5


2

泰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单位;

1


3

获得金融系统信用认定;

2


4

因优质服务受到消费者书面表扬或感谢并经市住建局核实的;

1


5

全年无有效投诉(有效投诉,是指被投诉经纪机构在所涉及的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投诉),加2分;连续2年,加5分;

2-5


6

持有全国经纪人协理资格证的,每增加一位可加0.5分,持有全国经纪人资格证的,每增加一位可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0.5-5


7

其他良好信息。

1-3


序号

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扣分值

信息记录

1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息等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每项扣1分;

1


2

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前,未有委托人有效委托的,每次扣1分;

1


3

在门店、媒体、网络上发布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被查实的,每次扣2分;

2


4

发布不实销售广告、违规广告被查实的,每次扣2分;

2


5

未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条款中明确约定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混合收费的,每次扣2分;

2


6

所属执业人员未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每人扣1分;

1


7

所属执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扣1分;

1


8

经纪机构扣押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资格证、协理证、上岗证(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每次扣2分;

2


9

聘用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每人扣3分;

3


10

居间服务违约、违规、违法,被追究责任的,每次扣2分;

2


11

未按规定操作,未经当事人在相关表格、协议、合同文本上签字擅自将上述网签文本上传备案的,每次扣1分;

1


12

利用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对委托方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2


13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次扣2分;

2


14

交易未成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或其他资料的(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每次扣1分;

1


15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每次扣3分;

3


16

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的,每次扣3分;

3


17

侵占、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每次扣3分;

3


18

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提供代理服务,每次扣3分;

3


19

协助开发商捂盘惜售、未一次性公开房源的,每次扣2分;

2


20

无故缺席房地产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的,每次扣2分;

2


21

发生投诉后,经纪机构未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处理投诉、信访矛盾的,每次扣2分;

2


序号

严重失信行为

信息记录

1

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2

在一个评级周期内因房地产经纪服务违规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


3

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性质非常严重的行为。


二、泰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信息记录

1

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行业商会、权威机构的表彰;


2

取得全国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全国经纪人资格证;


3

因优质服务受到客户书面表扬或感谢经核实;


4

被所在公司推荐为优秀员工;


5

担任店长,副总,总经理;


6

其他良好信息。


序号

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信息记录

1

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上岗证书;


2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


3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和收取费用;


4

发生投诉后,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5

诱导、协助委托人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经查实的;


6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发布不实广告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7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8

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业风气;


9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10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1

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


序号

严重失信行为


1

房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提供虚假材料提供便利;


2

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业上岗证书;


3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4

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性质非常严重的行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