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政策保障政策

泰州市市区2014年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公告

2015/04/12 3.1k 阅读 534 点赞
  泰州市市区2014年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公告2014-07-02

  一、租金补贴

  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13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离异家庭须满3年)。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年(离异家庭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10%收取;

  2、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40%收取;

  3、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市区无住房;持有大专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的次月起算未满5年。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三)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市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三、共有产权、租售并举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18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公房部分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

  四、经济适用住房

  面向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对在泰州连续居住2年以上,并参加市区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以上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在办理选房手续前,须将户口迁入到泰州市区,如不及时迁入户口将视为主动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471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