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地名复〔2018〕5号
泰州华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天禄湖花园命名的申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泰州医药高新区海陵南路东侧、仲联路西侧、药城大道北侧的住宅项目命名为“天禄湖花园”,其中A地块占地70726平方米,B地块占地面积51387平方米。由专名“天禄湖”和通名“花园”组成。
请在该居民区的开发使用过程中,以批复名称从事各项活动;对违反《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按照《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设置的标准地名标志。
特此批复。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