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第五项整改事项已整改完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事项
泰州兴化市有36家船舶修造企业,均属于未批先建项目,违规占用河道和岸线,普遍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二、责任单位
泰州市委、市政府。
三、验收单位
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四、整改目标
船舶修造(拆)企业违法行为整改到位,规范船舶修造企业发展。
五、整改时限
2023年6月底前。
六、整改措施
(一)2022年4月底前制定《兴化市船舶修造(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实施分类整治。
(二)在泰州市范围对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占用河道和岸线、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等问题的船舶修造(拆)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整治。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兴化市船舶修造(拆)企业长效管理办法》,巩固整治成效,防止问题反弹。
七、整改完成情况
(一)兴化市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调研走访船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印发《兴化市船舶修造(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36家船厂已于2023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同时,出台《兴化市船舶修造(拆)企业长效管理办法》,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二)由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举一反三”开展了船舶修造(拆)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反映,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24日。
监督电话:0523-86195593
电子邮箱:tzs263bgs@163.com
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