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驻泰单位: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实施办法》已经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实施办法
2007年3月29日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改善民生十大工程的意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第三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已办理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均称提取还贷人)。
第四条 提取还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取还贷人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还贷人应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一年以上;
(三)、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贷款期间无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不还记录。
第五条 提取还贷的方式
提取还贷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直接还贷,不得提取现金。
第六条 提取还贷的金额
1、每年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应还贷款本息额(以百元为单位取整数)。
2、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必须保留一年以上的缴存额。
第七条 提取还贷证明材料
提取还贷人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时,只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配偶本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口簿)。
第八条提取还贷程序
符合提取还贷条件的职工凭还贷手续,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职工凭上述手续和证明材料到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属的市(区)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