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部门文件部门文件

关于调整泰州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2008/04/01 1.3w 阅读 453 点赞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驻泰单位:
为适应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合理使用,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房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的部分政策。
一、调整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期限。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 金贷款的申请期限,由取得合法手续之日起一年调整为六个月,逾期不予办理。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职工申请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40%。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确定,以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档案记录为准。
2、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三、调整共同借款人范围。职工的配偶或者其他产权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也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四、调整最高贷款额度。
1、调整单职工贷款的最高额度。单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本通知所称单职工,包括未婚、离异、丧偶职工及配偶不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2、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调整到20万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
五、支持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消费。
1、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职工可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10万元的,可贷款额度可上浮30%,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购、建房房价的规定比例。
2、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1、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离开本市,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转入职工在外地新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办理转移手续有困难或者暂无工作单位的职工,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的户口簿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2、符合《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六)项(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2008年5月1日前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