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提高职工租住住房的支付能力,使职工租得起住房,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是指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租住住房而产生的房租。
第三条 提取条件
(一)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系用于自住;
(二)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提取次数
提取次数每季度不超过一次,且同一期房租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提取金额
(一)月房租额的确定
月房租额根据租赁合同(协议)的约定确定,如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月房租额明显高于当地社会平均住房租金的,按当地社会平均住房租金确定。
与他人合租住房的,按相应承租人数平摊确定月房租额;租赁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二)提取金额的确定
提取金额为职工支付的房租额,计算公式为:房租额=月房租额×租住月数。
房租额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以百为单位取整数)。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都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合并计算。
第六条 提取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房租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协议)及租房发票(地方税务部门开具);支付配偶房租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
第七条 提取程序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职工凭租房手续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属的市(区)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第八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将其行为记入征信系统档案,停止其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