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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11/23 1.6w 阅读 521 点赞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驻泰单位:

经研究,现将《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营业部、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别承办所在市(区)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四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已办理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但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均称提取还贷人)。

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只要符合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的,都应当和借款人一起共同提出申请。

第五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一)提取还贷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贷款未逾期;

(三)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提取还贷人的缴存账户都有不少于公积金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

第六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方式、金额和时间

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用转账方式,每月从提取还贷人的缴存账户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还贷人当月月缴存额之和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每月提取的金额为当月月缴存额;提取还贷人当月月缴存额之和大于等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每月提取的金额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七条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

(一)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携带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到贷款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

(二)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进行审核。  

(三)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九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资金划转顺序及额度: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每月扣划一次,扣划顺序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前一顺位的提取还贷人账户不符合操作条件的,自动操作下一顺位;都不符合操作条件的暂停操作,等账户符合操作条件后再进行操作。

(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的缴存账户均须保留不少于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三)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进行还款的贷款,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四)对于当月月缴存额之和小于月还款额、采用等额本金方式还款或者委托账户未全部扣划的提取还贷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操作后未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由提取还贷人补齐至还款账户,由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五)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如遇提取还贷人月缴存额调整及月还款额调整的,按照新月缴存额和新月还款额重新确定每月提取额度及缴存账户留存额度。

第十条提取还贷人签订《委托协议》后需变更协议内容的,须携原《委托协议》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存在多个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在办理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联保、查封等原因已被冻结的,不能用于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第十二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除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外,提取还贷人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

(一)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自动终止。

(二)提取还贷人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在停止按月提取还贷前一个月携《委托协议》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在签订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

(三)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贷款账户出现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逾期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自动终止。

(四)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因逾期被起诉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因第(二)、(三)、(四)项情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的,提取还贷人不得再次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