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质量,保持良好的园林景观,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泰州市绿化条例》,现将园林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养护管理工作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缺陷责任期适用范围
在泰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财政性资金或国有企业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他配套附属绿化工程项目。
缺陷责任期是指园林绿化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和养护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等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二年,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缺陷责任期内考核的内容包括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各类设施维护,园林景观的完整性、养护管理的及时性及卫生保洁等。
二、缺陷责任期各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执行合同有关工程缺陷责任期规定,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
2.负责牵头组织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考核,并对工程缺陷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业、监管不到位的监理企业,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3.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监理和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
4. 对考核结果较差,或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扣除缺陷责任期内的相应工程费用;对缺陷责任期内监管不力的监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监理费用。
5.缺陷责任期期满前一年,建设单位及时和接管单位沟通,由接管单位报财政等单位落实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的养护费用。
6.完善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台账资料。
(二)监理单位职责
1.执行合同有关工程缺陷责任期规定,严格履行工程移交前的监管职责。
2.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的日常检查考核,记录工程缺陷,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工程缺陷,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完善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台账资料。
(三)施工单位职责
1.执行合同有关工程缺陷责任期规定,严格履行施工单位的职责。
2.对于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仍未完成工程移交和养护交接工作的,缺陷责任期顺延,顺延期间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满仍不能完成交接的,由建设单位会商有关部门落实缺陷责任期顺延期间养护费用,直至工程交接为止。
3.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可由接管单位委托其他养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完成工程移交和养护交接工作的,建设单位不予结算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期相关费用。
4.完善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台账资料。
三、缺陷责任期考核要求
(一)建立缺陷责任期考核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管护等级及质量标准,实行月度普考、季度抽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月度普考。由建设单位组织,对施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管护工作全覆盖综合检查,并注意取证、记录、督促整改、复查整改结果。
季度抽考。由建设单位结合养护工作实际情况,每季度不定期约请相关部门统一考核检查。
(二)由建设单位约请相关部门参与考核评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抄送相关部门,并留存现场考核照片,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三)缺陷责任期期满前半年,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移交申请,施工单位提供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文本)交接管单位,由建设单位邀请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现场核定是否符合交接条件。符合交接条件的,由接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自签字确认之日起,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
(四)针对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的,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进行严格资金把控;针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履职不到位的,住建部门将作不良记录并纳入诚信管理。
(五)各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