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部门文件部门文件

关于公布暂停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08/31 1.1w 阅读 430 点赞

关于公布暂停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泰价费〔2013〕138号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减轻社会负担,为推进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争创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按照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并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在泰州市区暂停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政府性基金项目(1个)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用水附加

二、暂停收费项目(32个)

1、财政部门

(1)收费票据工本费

(2)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工本费

(3)收费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工本费

2、人社部门

(1)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2)城镇居民(学生少儿)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

(3)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工本费

3、交通运输部门

(1)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营运证工本费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

(4)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5)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

(6)车辆维修出厂合格证、特殊车辆准运证工本费

(7)营运车辆审验防伪标贴工本费

4、农业部门

林权证工本费

5、民政部门

收养证书工本费

6、教育部门

(1)自考准考证工本费(首次办理免费)

(2)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专业实验材料费

(3)高中阶段招生体检收费

7、公安消防部门

(1)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含监理、技术检测)和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培训

(2)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培训

8、机要部门

(1)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申请--开户

(2)电子政务数字证书挂失

(3)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冻结--用户要求冻结

(4)电子政务数字证书注销

(5)电子政务数字证书恢复--密钥恢复

9、法制部门

《行政执法证》及《行政执法监督证》考务费

10、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证书工本费

(2)测绘成果工本费

11、质监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性收费

12、住建部门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13、计生部门

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费

14、档案部门

档案人员培训收费

上述暂停收取的工本费、证件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而收取的工本费、证照费。

三、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9个)

1、质监部门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

(3)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类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及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

(4)场内机动车辆检验收费及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

(5)计量收费

以上各项目收费标准按价费字[1992]496号、价费字[1992]532号、苏价费[2008]29号等国家、省文件规定标准的90%执行。

2、交通运输系统

水上特种秩序维护费;收费标准从3.8元/千瓦.天降为3.5元/千瓦.天。

3、住建部门

白蚁防治费;按苏价工[1996]42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90%执行。

4、城管部门

城镇垃圾处理费(单位负担部分);单位负担部分收费标准从4元/人.月降为3元/人.月。

5、水利部门

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推放物料等。收费标准从0.9元/月.平方米降为0.6元/月.平方米。

四、工业项目收费优惠政策

1、住建系统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

(2)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限企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免收);

(3)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

2、经信部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限企业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免收);

3、民防部门

人防平战结合收入(免收);

4、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复垦费(免收)

(2)土地登记费(免收)

(3)测绘基础设施费(免收)

5、城管部门

渣土处置费(免收);

6、工商部门

企业注册登记费(暂停收取)

7、农业部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免收)

五、暂停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六、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七、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暂停、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监察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