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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瓶装燃气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2011/09/20 1.4w 阅读 433 点赞

泰州市瓶装燃气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泰建规〔20111

各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泰州市瓶装燃气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一、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液化气的生产经营。

  二、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根据《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燃气生产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三、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认真抓好气瓶及其充装环节的管理,为每只气瓶安装条码,切实做到过期气瓶、报废气瓶、无条码气瓶等不符合充装要求的气瓶一律不得充装。

  四、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五、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送气人员的管理,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制定送气服务管理制度;要加强对所属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送气服务人员在送气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事故等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要与送气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安排其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

  六、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气服务时必须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二)应按企业的承诺时限直接送气到用户,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向用户收取的售气款及送气服务费,必须严格执行瓶装燃气企业向社会公布的统一价格,不得有任何价格欺骗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用户索取额外费用。

  七、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在从事送气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撕启气瓶塑封标识和气瓶警示标签,不得破坏气瓶条码;

  (二)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等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及时送回瓶装燃气企业存放;

  (三)未经所在企业允许,不得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器具的维修及与送气业务无关的工作;

  (四)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五)不得擅自处理超期、漏气等不合格气瓶;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送回瓶装燃气企业处理。

  八、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气瓶的流转管理,对已配送出的充满液化石油气的实气瓶和从用户家收回空气瓶应当做好流转登记,防止送气服务人员私自从事非法经营行为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对发现送气服务人员未穿着识别服、未佩戴岗位从业证(牌)、未随身携带送气配送单等涉嫌无证经营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暂扣气瓶,并予以通报批评。经查实确实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瓶装燃气企业没有按规定要求对送气服务人员进行送气服务管理,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送气服务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吊销其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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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