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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2006/11/20 1.7w 阅读 253 点赞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泰建发〔2006〕138号
海陵区、高港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市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投标人是响应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投标人应具有相关房屋拆除资质,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六条 招标人依法负责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采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项目,房屋建筑拆除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或拆除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如爆破作业等),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项目较小,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应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施工标段残值底价,科学、合理划分标段,并将发标方案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通常每标段房屋建筑拆除面积不宜超过5000平方米,成套住宅、大型商场、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一般不宜折分。
  第十条 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在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栏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规模、实施时间、资格预审条件以及确定投标人的方式。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揽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 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能力,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 最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问题。
  (四) 其它需要审查的条件。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定标办法、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十三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可以组织踏勘项目现场,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推论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1—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案。
  招标人应确定排名在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十,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因投标人原因逾期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结束后15日,招标人应凭有关招投标资料到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