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的通知
泰建发[2006]61号
泰建发[2006]61号
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根据省建设厅要求,综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档案实行预验收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市城市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二、工程建设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的状况;
3、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4、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三、重点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十五天,提请城建档案馆对该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采取全部工程档案送审的方式进行。重点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验时,市城建档案馆应该参加。
四、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建档案馆在二个工作日内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建档案馆列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完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未取得意见书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准确、规范的工程档案。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并列为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核查材料。
七、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根据省建设厅要求,综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档案实行预验收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市城市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二、工程建设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的状况;
3、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4、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三、重点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十五天,提请城建档案馆对该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采取全部工程档案送审的方式进行。重点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验时,市城建档案馆应该参加。
四、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建档案馆在二个工作日内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建档案馆列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完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未取得意见书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准确、规范的工程档案。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并列为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核查材料。
七、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