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公管发〔2011〕41号
关于委托按月提取还贷职工按年提取新职工住房补贴还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和管理部,各承办银行:
新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之一,为减轻职工还款压力,充分利用住房资金,经研究决定,已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提取住房补贴还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住房补贴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已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新职工住房补贴存储余额的职工。
二、在保留月缴存住房补贴金额12倍余额的基础上,职工可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剩余的新职工住房补贴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住房补贴还贷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直接还贷,不得提取现金。
四、符合办理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职工凭《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