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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开征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2016/10/17 7.3k 阅读 121 点赞

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开征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泰价工〔2016〕104号

海陵区、农业开发区、医药高新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和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市区(海陵区、农业开发区及医药高新区,下同)非居民用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开征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1月份售水量起,调整市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至1.40元/立方米,其他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价分别由3.41、3.56、4.73元/立方米上调至3.59、3.74、4.91元/立方米。

  二、自11月份售水量起,开征乡镇(街道)转供水污水处理费0.4元/立方米,各类到户水价继续保持与城区同价。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由海陵、农业开发区、医药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上缴同级财政,全额用于相关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三、调整(开征)污水处理费政策性强,市及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政策宣传,积极协调污水处理费调整(开征)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