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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泰州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5/11/12 2.2k 阅读 342 点赞

关于修订《泰州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泰建发〔2015〕172号

市房管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征收办,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泰州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10日

泰州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党委(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局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我局法定职权,对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下列决策事项:

  (一)城乡建设管理和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策;

  (三)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

  (四)重大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意见建议;

  (五)制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需要本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局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要领导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局属各单位、处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征求意见。由承办单位牵头,法制和监察机构共同参与,通过内部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座谈、以网络、报纸等平台向公众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对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局法制机构牵头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交承办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对决策方案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相对一致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征求意见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将修改后的决策方案草案、说明及征求意见书面报告一并提交局法制机构再次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草案,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局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期限,自征求意见书面报告形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听证时间不予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做好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推行决策评价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台帐记录适时跟踪、反馈决策执行等情况。

  第十八条 决策责任的监督追究部门为局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九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决策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给予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的过错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施行。《泰州市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泰建发〔2008〕148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