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建规〔2015〕2号
各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办,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考核办法》(泰建规[201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20日
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和目的
(一)考核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评估机构业务相挂钩。
(二)考核目的是为了加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机制,规范征收评估行为,提高征收评估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为本年度泰州市区及各市(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考核范围为本年度泰州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集体土地上拆(搬)迁评估项目。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依法评估、行业管理、规范作业、评估质量、内部建设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考核方式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各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接的本区域内项目的日常检查和考核。
(二)年度考核由各评估机构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将本机构内房屋征收评估人员、征收评估业务情况、自查情况按要求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各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评,并结合市、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日常检查情况进行总评。
(三)考核结果以通报的形式在相关范围内公布并记入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五、考核评定及评定结果的运用
(一)依据《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考核及评分标准》(附件),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定为“优秀”等次,80分- 90分(含80分)为“良好”,70分-80分(含7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当年度没有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业务的单位,不对其规范作业和评估质量进行考核,结合其他项的得分及考核情况,考核评定为“暂定良好”或“暂定合格”。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违规操作,引发群众集访或恶性事件的;
2、弄虚作假取得准入资格的;
3、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违纪违法、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4、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5、所属评估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参与做负面工作,影响房屋征收工作进程的;
6、评估报告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8、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为的。
(二)评定为“合格”和新进名录的评估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可以参与住宅户数在50户(含)或房屋8000平方米以下单个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评定为“良好”的评估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可以参与住宅户数在100户(含)或房屋15000平方米以下单个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评定为“优秀”的评估机构可参与本市范围内所有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
六、奖惩措施
(一)评定等次为“优秀”的评估机构,可直接进入下年度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二)评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评估机构应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评估业务,经整改验收仍不达标的下年度不得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三)在房屋征收中因评估机构的过错引发群众集访或发生恶性事件等重大问题,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七、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8日发布的《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考核办法》(泰建规【2012】3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考核及评分标准》
序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 分值 | 实际 得分 | 备注 | |
依 法 评 估 | 1 |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评估管理的法规政策,全年无违规和违法行为,估价师无重大职业道德问题,无因评估错误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情况的发生。 | 发生一起重大违规事件列为考核不合格 | |||
2 | 严格按照评估技术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无串通当事人,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 | |||||
行 业 管 理 (24分) | 1 | 积极配合专家鉴定工作,服从专家鉴定结论。 | 未达要求一起扣2分 | 2 | ||
2 | 评估报告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 | 一次扣4分 | 4 | |||
3 | 机构负责人按要求参加房屋征收部门各项活动。 | 缺席一次扣1分 | 2 | |||
4 | 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考核培训,到课率100% 。 | 缺课一人次扣1分 | 4 | |||
5 | 房屋征收评估数据、资料、信息等按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 漏报迟报一次扣1分 | 4 | |||
6 | 没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征收评估业务,无商业贿赂行为。 | 发生一次扣2分 | 2 | |||
7 | 没有转让、转包或变相转让、转包征收评估业务。 | 发生一次扣2分 | 2 | |||
8 | 征收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时,按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提交资料,无弄虚作假行为。 | 未达要求一起扣2分 | 2 | |||
9 | 机构名称、法人、地址、资质有效期、联系人电话发生变化时,及时申报变更。 | 未及时变更扣2分 | 2 | |||
规 范 作 业 (32分) | 1 | 委托合同、评估概算报告、首次上墙公示的分户评估结果汇总表、各户最终评估结果汇总表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相关报送材料及时完整。 | 未及时报征收部门备案一次扣2分 | 4 | ||
2 |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无乱收、多收,无恶意压价现象。 | 发生一次扣1分 | 2 | |||
3 | 有明确的现场工作制度,有咨询及投诉电话,接待投诉认真严肃,及时处理。 | 缺现场制度或不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扣1分,不及时处理投诉、咨询的扣1分 | 2 | |||
4 | 现场工作人员均持证上岗,无借入或借出评估人员,工作认真细致,服务态度好。 | 未达要求一次扣2分 | 2 | |||
5 | 逐门逐户进行现场勘察,勘察记录完整,有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估价师等三方签字,有图片影像资料,遇到被征收人拒绝在勘察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 勘查记录缺失,发现一起扣2分,注册估价师未现场勘察一次扣2分 | 6 | |||
6 | 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项目概算、分户报告(含装饰装修),如因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原因不能入户,无法进行装饰装潢评估的,应在勘察记录中予以注明。 | 如无特殊原因不评估装潢装修,扣1分,未及时提交报告,扣1分 | 2 | |||
7 | 不得擅自修改评估报告,同一户不得出现多份不同评估报告;经补充证据后调整报告的,后一份报告需对前份报告做出备注说明。 | 未达要求一次扣2分 | 4 | |||
8 | 征收现场设立咨询窗口,有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估价师接受咨询,及时准确答复征收当事人,奖励期过后有专人负责项目联系或作业,在规定时间做好书面解释工作。 | 负责该项目估价师不在现场或通知不能及时到达的扣2分,应解释不解释的扣2分。 | 2 | |||
9 | 对其他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的征收项目的被征收房屋,私自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影响该项目征收评估工作。 | 发现一起扣3分 | 3 | |||
10 | 因评估机构原因导致征收补偿决定在诉讼、复议时被撤销的。 | 发现一起扣5分 | 5 | |||
评 估 质 量 (18分) | 1 | 评估报告依据充分、选取案例与样板房屋类似,符合市场实际、依据真实可信、技术路线合理、评估结果准确。 | 未达要求一起扣2分 | 6 | ||
2 | 评估报告格式符合要求,评估对象、日期、单位、结果等内容填写准确、完整、无涂改。 | 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6 | |||
3 | 同一房屋征收项目由多家机构评估时,严格执行事先共同制订的评估标准。 | 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2 | |||
4 | 分户评估报告有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和2名有征收评估上岗证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未签字或未盖公章,发现一处扣2分 | 4 | |||
内 部 建 设 (26分) | 1 | 在我市拥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非住宅,有相应的办公设备设施,满足工作需要。 | 不符合条件的扣6分 | 6 | ||
2 | 有完整的公司管理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了房屋征收评估岗位责任制。 | 缺一项制度扣1分 | 2 | |||
3 | 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评估内部审核评议制度,明确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负责人。 | 审核评议制度未落实的扣2分,未设技术负责人的扣2分 | 4 | |||
4 | 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报告和资料保管不得少于10年。实行一项目一档、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材料档案。 | 无专门档案库房的扣2分,无档案管理制度的扣1分,档案不全的扣3分 | 6 | |||
5 | 在征收部门组织的评估人员业务水平测试中按考试平均成绩得分。 | 考试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的得4分,80-90分的得3分,75-80分的得2分,70-75分的得1分 | 4 | |||
6 | 加强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定期组织理论、业务学习;无吃、拿、卡、要现象以及侵害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 | 没有定期组织业务学习扣2分,有吃、拿、卡、要现象的扣4分 | 4 | |||
加分因素 (10分) | 1 | 年度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主管部门表彰的加2分/次,受到市(县)、区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表彰的加1分/次,累计不超过3分。 | 10 | |||
2 | 有好的经验被主管部门认可并采纳的,有一例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 |||||
3 | 单位或个人在市级以上刊物中发表评估类文章的有一篇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 |||||
4 | 对征收评估机构担任项目牵头单位的,每个项目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 |||||
合 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