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地名复〔2018〕12号
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沿江花苑命名的申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沿江街道办事处南侧、时仙路北侧、南官河西侧的居民区命名为“沿江花苑”,由专名“沿江”和通名“花苑”组成,因地处沿江街道、位置临江而名。占地面积252.15亩。
请在该居民区的开发使用过程中,以批复名称从事各项活动;对违反《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按照《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设置的标准地名标志。
特此批复。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