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地名复〔2017〕28号
关于港口小区命名的批复
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请求批准华港镇港口村“港口小区”的报告》收悉。根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将姜堰区华庄大道南侧、港口大桥西侧、桑湾村北侧、港口村十五组大圩东侧的居民区命名为港口小区。港口小区占地面积20246平方米,由专名“港口”和通名“小区”组成。
希你单位在该居民区的开发使用过程中,均以批复的名称对外从事各项活动;对违反《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严格按照《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准地名标志。
特此批复。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抄送:省民政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